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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24-04-17 16:21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工法的开发、编制、应用工作在我国施工行业已开展30余年,对于推动施工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1987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施工企业认真学习鲁布革工程中关于先进的工法管理经验,并在全国施工企业实施工法管理。1989年,住建部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制度化的开始。1996年,住建部修订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明确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2005年,住建部进一步修订,发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明确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划分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工法的审定主体责任,提出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要求。2007年,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工作的开展,在《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2014年,住建部再次修订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工法开发、创建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2017年,为加快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2018年,为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提出“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施工新技术集成创新和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工作。”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提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基础性、原创性研究。” 我省自1991年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由原省建管局实施,主要面向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数量约1000项。2016年,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原《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03〕5号)超期废止,当年未组织相应申报评审。市政方面,自2012年起开始组织市政工法评审,仅面向市政资质企业,并于2016年出台了《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鲁建城字〔2016〕87号),每年组织申报评审,申报数量约200项。2018年为统一规范房建、市政类工法管理标准,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因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已超期失效,特组织修订并重新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 (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5月,质量安全监管处、质量安全中心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2023年6月赴济南、青岛、济宁、威海、滨州等地调研,并充分借鉴学习浙江、湖南、四川、海南等省级工法管理经验,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23年8月,向厅有关处室、各市主管部门、济南万科、八局一、济南建工、天元建设、省建设监理、山东土木建筑学会、青岛理工大学、省建科院等35家单位及行业各领域专家、专家智库、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等60余人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前评估论证。2023年9月6日至10月8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审稿。2024年2月报法规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1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工法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细化类别方向。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园林绿化工程类、专业工程类等类别。涵盖技术质量、施工安全两个方向。 (三)实施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 (四)申报具体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本省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省级工法实行网上申报,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持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申报主体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规范评审程序。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六)推广应用激励。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职称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 |